创新与创业的思维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5-03-01浏览次数:4643

“创新与创业“是国内最近几年来非常“时髦”的名词。甚至在菜市场里,也听到人们谈论它。 也因如此,它也慢慢地成了一个“口号”,而失去了它应有的含义与作用了。近代“创新”的概念,事实上是由经济学家推动的。由此,“创新”与经济的活动是脱不了关系的;换句话说,它的目的是希望对经济的成长带来有正面的效果的。创新的驱动者,约瑟夫·熊彼特,称创新为“创造性破坏”(CreativeDestruction);因为往往一些创新的产品不但带来巨大的新市场,它并把原有的产品“驱逐”出市场。苹果的iPhone就是一个好例子。因此,创新是“发明(Invention)" 与“商业化(Commercialization)"的共同结果;任何一方的缺失,皆不能称之为创新。 发明是多样的,它可是政策的改变而带来的新商机,可是目前产品/服务的改良,可是专利,新技术,。。。等等,这些的发明若缺失了商业化的行为,这些“新知识”也只能称之为“发明”而不能叫创新。同样地,在商业化的过程中,若缺失了“发明”,我们也只能称之为“模仿” (或更甚称之为山寨版)。

同样地,创业也有许多不同的版本,在这里,我们可将其分成两大类:一为“为生活”而创业的,另一为“为理想/为改变大环境(世界)而创业的。 这两大类的创业在本质上是很不一样的;一个是为改善自已的环境而努力,其针对的市场多是地区性的,另一个是为改变大环境,因此也具有国际化的,较具“创新性”。在创业的历程上,所需要的资源上也很不一样,成长的“轨迹”也不同;一般而言,前者的成长是“直线式”的,而后者却存在“指数性”的潜力。后者也是我们学院孵化的重点。

基于如上的认识,每位创业者,一定要先认清楚与了解自己创业的动机与本质。这样在创业的历程里,方能清楚产品与企业的定位。同样地,政府在制定政策时,也要对这些概念又更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,这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方能发挥其相应的最大功能。